一、招商入驻要求 1.经营乳制品的商家营业执照中须具备“乳制品”的经营范围,且须结合产品类别查看是否可经营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也应包含相应类别; 2.经营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申请的品牌仅接受进口商和品牌信息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的品牌(链接://jckspaqj.aqsiq.gov.cn/zytz/201405/t20140529_413978.htm); 3.经营“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暖奶/消毒器产品”类需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其中安全座椅需符合国标(GB27887-2011)的规定; 4.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两年内报关单及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商品必须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 6.经营尿裤类商家入驻时需向消费者提供“红屁屁退货无忧”服务承诺。 二、行业资质要求 奶粉/营养辅食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若经营婴幼儿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含有婴幼儿乳制品流通范围;若商家是生产厂商,则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需包含经营的商品) 1)商家经营奶粉/辅食等婴幼儿食品,需提供的行业资质要求同食品; 2)商家经营婴幼儿营养品,需提供的行业资质要求同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 3.食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3.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洗护用品 (同化妆品、清洁用品的特殊资质要求) 一、个护用品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须含有CMA认证)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a)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b)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5.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6.产品清单。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所有经营单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特殊/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3.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凭证; 5.产品清单。 二、消毒用品: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化妆品行业资质要求;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须含有CMA认证)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a)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b)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5.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产品清单。 7.其他特殊产品行业资质: 1)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国产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产品:需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大型清洁工具,涉及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需提供CCC认证证书。说明:3C认证详情请查询//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images/20080701/4755.htm;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检测报告;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不在国家进口法检目录范围,无法提供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 3.化妆品行业资质要求;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4.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5.产品清单; 6.其他特殊产品行业资质: 1)花露水、驱虫产品、蚊香、杀蟑胶饵产品:需提供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2)大型清洁工具,涉及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需提供CCC认证证书。说明:3C认证详情请查//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images/20080701/4755.htm; 3)首次进口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产品须提供针对具体产品型号的《卫生许可批件》。 备注: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 2.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4.产品明细、质检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需保持产品一致性; 尿裤湿巾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尿裤、尿布(垫、纸)、隔尿垫、湿巾(纸)、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等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一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若质检报告上的送检公司非品牌方或授权链路中的公司,需提交品牌方与送检公司的委托关系证明; 3.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近一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喂养用品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3C认证书;经营“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暖奶/消毒器产品”类需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其中安全座椅需符合国标(GB27887-2011)的规定;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的3C认证证书;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的3C认证证书(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经营用于包装食品的塑料材质容器、牙胶、安抚类产品等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奶瓶等产品) 1)若品牌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品牌权利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若品牌权利人非生产厂商(品牌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品牌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品牌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品牌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品牌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3.消毒器类产品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提交该品牌商品近两年内有效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针对未持有3C证书的产品);若质检报告上的送检公司非品牌方或授权链路中的公司,需提交品牌方与送检公司的委托关系证明; 5.非塑料材质的喂养用品不符合第1条及第2条资质要求。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3C认证书;经营“童车/手推车/安全座椅/暖奶/消毒器产品”类需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其中安全座椅需符合国标(GB27887-2011)的规定; 备注: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 认证)》(针对产品型号)。各型号产品应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儿童自行车: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其他说明: 3C认证详情请查询//www.cnca.gov.cn/cnca/rdht/qzxcprz/rzml/images/20080701/4755.html; 寝居服饰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检测报告 一.以下产品需提供检测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4)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5)家居服/保暖内衣/床上套件: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6)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7)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8)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注: a)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b)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c)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3.检测报告 一.以下产品需提供检测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4)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5)家居服/保暖内衣/床上套件: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6)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7)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8)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注: a)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b)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c)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 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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